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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Hongyi Antique and Art Import Customs Declaration
(一)明确“艺术品”的定义。
对于“艺术品”和“收藏品”,《海关法》和《税则》中均未给出明确定义。在实际监管和缉私工作中,海关通常依据品目条文,将列入9701、9702、9703的物品作为“艺术品”,而将列入9704、9705、9706的物品作为“收藏品”进行管理。在走私案件税款计核中由于《走私计核暂行办法》规定“收藏品”应以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计税价格,而“艺术品”则按照普通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计税价格,从而造成了海关对于走私进境艺术品价格确定的困难。定义的模糊除极易引发海关执法风险和行政诉讼外,更可能成为企业进出口行为中无形的障碍,迫使其规避正规渠道,引发瞒报、走私等风险。笔者认为,可参考2009年海关总署和文化部联合下发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美术品”的定义,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进出境“艺术品”的概念和范围,作为在国际贸易和进出境环节中海关价格管理的基础。
艺术品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反映市场中艺术品总体价格或某类艺术品价格,或某类艺术家作品价格变动和走势的指标。由于消除了个人对艺术品价值认识的偏差,故而可以说,艺术品指数的编制实际上是对非工业化生产、极具个性差异的原始价格数据进行的结构化数据整理。笔者认为,艺术品指数对于海关价格管理的意义更多在于一定程度上消除艺术品异质性对价格的影响,为海关提供风险分析和监控的理论基础。保持对艺术品指数的关注可大大减轻海关耗费在行情调研、价格资料采集、分类归纳等上的工作量,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艺术品市场异常动态,做出风险预判。
但我国能够给予艺术品权威认可的独立机构极其缺乏。我国具备估值权威的机构如嘉德、保利等大型拍卖行、私人博物馆等,其独立性和估值能力不时引发外界质疑。海关对于进出境艺术品的鉴定多委托事业单位,如博物馆、文化部鉴定中心,以及海关认定的艺术品鉴定专家等。但因法律主体模糊,评估机构对并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海关价格管理体系中,“正式机构认可”反映着市场对艺术品价值的普遍认可程度,在不适用于成交价格方法的情况下对海关估价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海关应广泛考察艺术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艺术家、收藏家等各方估值权威性,借鉴成熟的第三方合作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机构就进出境艺术品的鉴定和估值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机构法律责任。